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年) 10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年) (5) 10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 (5) 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4) 目录 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