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年) 10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年) (3) 10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 (3) 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2) 目录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