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年) 91. 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年) 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 91. 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 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 91. 目录 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