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年) 8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年) 86. 86.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 和解协议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副本附卷。无书面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85.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