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年) 8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年) 80. 80. 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79. 目录 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