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 4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 41. 41. 对动产的查封,应当采取加贴封条的方式。不便加贴封条的,应当张贴公告。 对有产权证照的动产或不动产的查封,应当向有关管理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办理查封财产的转移过户手续,同时可以责令被执行人将有关财产权证照交人民法院保管… 40.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