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 133.

133. 上级法院在监督、指导、协调下级法院执行案件中,发现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的,应当书面通知下级法院暂缓执行,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