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 110. 执行回转时,已执行的标的物系特定物的,应当退还原物。不能退还原物的,可以折价抵偿。 十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 十四、 110. 执行回转时,已执行的标的物系特定物的,应当退还原物。不能退还原物的,可以折价抵偿。 十四、 委托执行、协助执行和执行争议的协调 110. 目录 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