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 71. 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 审查期间可以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不得进行处分。正在实施的处分措施应当停止。 71. 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审查期间可以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不得进行处分。正在实施的处分措施应当停止。 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其异议,继续执行。 71. 目录 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