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 64. 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 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 64. 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异议。 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 64. 目录 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