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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
  3. 61.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4. 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5.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 (3)

61.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3) 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2) 目录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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