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1996年) 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1996年) 一、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和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并已执行的上列人员,有权依法取得赔偿。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赔偿。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