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为由请求不得强制拍卖股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或者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被执行人认缴的出资未届履行期限;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对该股权自行转让有限制;
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等对该股权自行转让有限制。
人民法院对具有前款第一、二项情形的股权进行拍卖时,应当在拍卖公告中载明被执行人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期限等信息。股权处置后,相关主体依照有关规定履行出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