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2002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同一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对同一案件只能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一次。

前款所称“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一次”不包括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审查后用通知书驳回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