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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
  3. 17、 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4.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 (1)

17、 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1) 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17、 目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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