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 3.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 (1) 3.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 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3. 目录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