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 16.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 (2) 16.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2)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1) 目录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