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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 (4)

(4) 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