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2011年)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2011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取得政府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并达到一定资质等级的评估、拍卖机构,可以自愿报名参加人民法院委托的评估、拍卖活动。 人民法院不再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