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年) 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年) 一、 一、 凡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涉外、涉港澳和涉台经济、海事海商纠纷案件,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仲裁协议,人民法院认为该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在决定受理一方当事人起诉之前,必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受理,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未作答复前,可暂不予受理。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