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6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
涉及国家秘密的;
未成年人犯罪的;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
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涉及国家秘密的;
未成年人犯罪的;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
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