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6年)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6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除依照本规定要求进行技术处理的以外,应当与裁判文书的原本一致。 人民法院对裁判文书中的笔误进行补正的,应当及时在互联网公布补正笔误的裁定书。 办案法官对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与裁判文书原本的一致性,以及技术处理的规范性负责。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