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办案法官认为裁判文书具有本规定第四条第五项不宜在互联网公布情形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由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主管副院长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