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3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各高级人民法院在实施本规定的过程中,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中西部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时间进度由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