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2002年) 第十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承办法官对认定案件事实、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适用法律等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对案件的裁判结果进行评议时,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应当根据评议情况总结合议庭评议的结论性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2002年) 合议庭成员对评议结果的表决,以口头表决的形式进行。 第十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承办法官对认定案件事实、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适用法律等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对案件的裁判结果进行评议时,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应当根据评议情况总结合议庭评议的结论性意见。 合议庭成员对评议结果的表决,以口头表决的形式进行。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