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2020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效力 现行有效
(2020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5次会议通过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保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保障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安全,维护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 第二条 对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依照审判长或者独任法官的指令,予以劝阻、制止、控制,执行扣押物品、责令退出法庭、强行带出法庭、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第三条 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和在人民法院内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以采取制止、控制、带离等强制手段,… 第四条 对强行进入审判区域的行为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以采取制止、控制、带离等强制手段,根据需要进行询问,提取、固定、保存相关证据,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处以罚款、拘留等强制… 第五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时,对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以及人民法院财产安全的行为人,可以采取制止、控制等处置… 第六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遇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实施自杀、自伤等行为时,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协助救治,对无法制止或有其他暴力行为的,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