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被保全人请求对作为争议标的的财产解除保全的,须经申请保全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