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再审审查期间,债务人申请保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再审审理期间,原生效法律文书中止执行,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