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2013年)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2013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审查案件,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调取原审判、执行案卷,可以向原案件承办部门或有关人员调查、核实情况。听取意见、调查核实情况,应当制作笔录。 案件争议较大,或者案情疑难、复杂的,人民法院可以组织赔偿请求人、原案件承办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举行听证。听证情况应当制作笔录。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