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2013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应当指定一名审判员承办。

负责承办的审判员应当查清事实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国家赔偿小组或者赔偿委员会讨论后,报请院长决定。重大、疑难案件由院长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