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2013年)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201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并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委托鉴定、评估的,鉴定、评估期间不计入办理期限。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