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2013年)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2013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前,赔偿请求人撤回赔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赔偿请求人撤回赔偿申请后,在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时效内又申请赔偿,并有证据证明其撤回申请确属违背真实意思表示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