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2011年) 四、 调查取证司法互助 第二十一条 具体办理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人民法院成功调查取证的,应当在完成调查取证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取得的证据材料一式三份,连同台湾地区提供的材料,并在必要时附具情况说明,送交高级人民法院;未能成功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说明函一式三份,连同台湾地区提供的材料,在确认不能成功调查取证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送交高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2011年) 证据材料不适宜复制或者难以取得备份的,可不按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提供备份材料。 四、 调查取证司法互助 第二十一条 具体办理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人民法院成功调查取证的,应当在完成调查取证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取得的证据材料一式三份,连同台湾地区提供的材料,并在必要时附具情况说明,送交高级人民法院;未能成功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说明函一式三份,连同台湾地区提供的材料,在确认不能成功调查取证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送交高级人民法院。 证据材料不适宜复制或者难以取得备份的,可不按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提供备份材料。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