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 第三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对被查封的办理了受让物权预告登记的不动产,受让人提出停止处分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符合物权登记条件,受让人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