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听证,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查清相关事实的,由其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