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6年)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6年) 5. 5.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和落实执行信访案件交办督办制度: (1) 上级人民法院交办执行信访案件后,通过挂牌督办、巡回督导、领导包案等有效工作方式进一步督促办理; (2) 设立执行信访案件台账,以执行信访案件总数、已化解信访案件数量等作为基数,以案访比、化解率等作为指标,定期对辖区法院进行通报; (3) 将辖区法院执行信访工作情况纳入绩效考评,并提请同级党委政法委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围; (4) 下级人民法院未落实督办意见或者信访化解工作长期滞后,上级人民法院可以约谈下级人民法院分管副院长或者执行局长,进行告诫谈话,提出整改要求。 二、 关于执行实施类信访案件的办理 4.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