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三项规程”(2017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法庭除应当审查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量刑情节外,还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审查以下影响量刑的情节:
案件起因;
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是否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及责任大小;
被告人的近亲属是否协助抓获被告人;
被告人平时表现,有无悔罪态度;
退赃、退赔及赔偿情况;
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谅解;
影响量刑的其他情节。
案件起因;
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是否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及责任大小;
被告人的近亲属是否协助抓获被告人;
被告人平时表现,有无悔罪态度;
退赃、退赔及赔偿情况;
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谅解;
影响量刑的其他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