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三项规程”(2017年) 四、 注意总结和推广试行“三项规程”的经验做法。各级人民法院要以贯彻“三项规程”为契机,以提高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率、律师辩护率和当庭宣判率为重点,着力推进庭审制度改革。要采取实地考察、庭审观摩等方式,加强法院之间的沟通交流,共享经验,共同提高。要采取积极稳妥的方法,强化正面宣传报道,营造各方共同推进改革的良好氛围。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探索的新经验、新做法,要认真加以总结,并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第三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三项规程”(2017年) 第三十八条 四、 注意总结和推广试行“三项规程”的经验做法。各级人民法院要以贯彻“三项规程”为契机,以提高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率、律师辩护率和当庭宣判率为重点,着力推进庭审制度改革。要采取实地考察、庭审观摩等方式,加强法院之间的沟通交流,共享经验,共同提高。要采取积极稳妥的方法,强化正面宣传报道,营造各方共同推进改革的良好氛围。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探索的新经验、新做法,要认真加以总结,并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第三十八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基本信息、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拟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继续审理。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