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 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逾期申请不予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不予执行申请。 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申请不予执行,经审查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不予执行申请。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