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1999年) 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1999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庭的法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遵守审判纪律。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