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1999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庭长除审理案件外,有下列职责:
主持人民法庭的日常工作;
召集庭务会议;
决定受理案件,确定适用审判程序,指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和独任审判员;
负责对本庭人员的行政管理、考勤考绩和提请奖惩等工作。
副庭长协助庭长工作。庭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庭长代行庭长职务。
主持人民法庭的日常工作;
召集庭务会议;
决定受理案件,确定适用审判程序,指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和独任审判员;
负责对本庭人员的行政管理、考勤考绩和提请奖惩等工作。
副庭长协助庭长工作。庭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庭长代行庭长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