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叉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2024年) 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叉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2024年) 22. 22. 执行争议协调的情形。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在执行相关案件中发生争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上级法院协调,直至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处理。 (1) 不同法院因执行管辖等发生争议的; (2) 优先债权执行法院与首先查封保全法院之间就移送处置权产生争议的; (3) 不同法院因事项委托发生争议的; (4) 需要协调执行的其他情形。 五、 关于监督管理 21.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