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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叉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2024年) 14.

14. 案件受理和移送。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做好集中执行案件的立案受理及移送工作,有关移送程序参照本意见第6条、第7条办理。集中执行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向非集中执行法院申请执行的,由相关法院告知其向负责集中执行的法院申请,当事人坚持申请的,立案后移送至负责集中执行的法院。相关法院认为其正在执行的案件不宜移送的,应当层报作出集中执行决定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