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当事人可以在本规定第二条确定的合同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范围内,依法协议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互联网法院管辖。 电子商务经营者、网络服务提供商等采取格式条款形式与用户订立管辖协议的,应当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