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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长江经济带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2016年) 9.

9. 切实维护区域内金融安全与稳定,加强对船舶融资、港航金融保险等类型案件的审理。密切关注国内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加大、产能过剩行业关停并转、“僵尸企业”清理整顿过程中对造船、港口、航运等行业的影响,注意及早发现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适时提出相关司法建议。稳妥处理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相关企业的解散和清算案件。依法支持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为长江经济带发展推出的创新性金融产品,助推区域内航运金融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有效缓解区域内港航企业融资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