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2020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的申请为人民法院受理后,申请人可以撤回申请,人民法院以裁定准予撤回。申请人撤回申请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