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2000年)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2000年) 二、 二、 立案、结案时间及审理期限的计算 第六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书(状)或者执行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收到自诉人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的,经审查认为符合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应当在… 第七条 立案机构应当在决定立案的三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审判庭。 第八条 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 第九条 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第十条 人民法院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为结案时间。如需委托宣判、送达的,委托宣判、送达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