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2000年) 二、 立案、结案时间及审理期限的计算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2000年) 第十条 二、 立案、结案时间及审理期限的计算 第十条 人民法院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为结案时间。如需委托宣判、送达的,委托宣判、送达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送达受托人民法院。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书后七日内送达。 人民法院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结案时间遵守以下规定: (一) 留置送达的,以裁判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日为结案时间; (二) 公告送达的,以公告刊登之日为结案时间; (三) 邮寄送达的,以交邮日期为结案时间; (四) 通过有关单位转交送达的,以送达回证上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结案时间。 (十二)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