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2000年) 四、 上诉、抗诉二审案件的移送期限 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2000年) 第十九条 四、 上诉、抗诉二审案件的移送期限 第十九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上级人民法院调卷通知后,应当在五日内将全部案卷和证据移送,至迟不超过十日。 第十八条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