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2000年) 一、 各类案件的审理、执行期限 第五条 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2000年) 刑事案件没收财产刑应当即时执行。 一、 各类案件的审理、执行期限 第五条 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刑事案件没收财产刑应当即时执行。 目录